◆徐立文
我国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协调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河长制在一些地方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背离了设立河长制的初衷。比如,部分河长将巡河当作例行公事,工作中蜻蜓点水,走过场,某县县级河长近3年来巡河1200余次,上报发现的问题却仅有两个。一些地方的河长上报问题仅限于河道里有垃圾、有枯草等,而不愿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深层次问题。如某河道流域内上游支流附近有一畜禽养殖企业长期向水体直排粪污,严重污染河水,但包联这条河道的河长却视而不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但一些地方的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够,对工作仅满足于当“传声筒”,导致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难以落实。一些地方对河水水质反弹等问题未建立督导考核及问责机制,致使部分河长缺乏解决问题的动力。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强化以下工作:
一是压实责任。河长制承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工作分别涉及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多个部门,要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对河长制的责任,发挥“关键少数”的组织协调作用,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解决好各类问题。如对河长发现的问题,应由河长制办公室实行问题整治闭环管理,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部门责任人等事项,并强化跟踪督导,有效保障整治成效。
二是完善机制。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结合当前美丽中国建设、美丽河湖建设等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河长责任制,建立健全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是强化督导考核。有压力才有动力。要建立健全对河(湖)长落实工作情况通报警示、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制度。比如,河长包保河道水体水质出现恶化等问题时,由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实施约谈。同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畅通民间团体、公益组织对河长履职情况的监督渠道,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作者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中国环境报